几分钟就能毁掉一个人的“饭碗”,大立说他肠子都悔青了。
日前,大立自述,他是一家科技公司的数据分析员,平时工作十分繁忙。前不久,由于数据提供方传输的数据未到,他偶尔用企业的电脑玩起了游戏。哪知,才玩了几分钟就被老板发现,老板不仅录下他玩游戏的视频,还让他书面认错。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老板决定单方面解除大立的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金。
大立说,上班时玩游戏,他知道这肯定是错误的行为,如果企业处罚他也认了,但企业直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他就不能接受了。因为当时他正好空闲,玩游戏并没有影响工作,再说,企业规章制度中严重违纪条款也没有把这条列进去,企业怎么可以下这样的重手?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正如大立所认识的,上班利用企业的生产资料玩游戏,肯定是错误的,但是,这个错误能不能立马解除劳动合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用人单位有没有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对“上班玩游戏”之类的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合法是指这一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规定,且事先公开告知或组织员工学习,员工对于这一制度是明确知晓的。合理是指结合用人单位的性质、员工的具体岗位职责。比如,从事流水线的人员不能玩游戏,从事易爆易燃工作,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的岗位,也不能玩游戏。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对上班玩游戏做出规定,像大立上班玩游戏,虽然占用了企业的生产资料,但既没有影响工作,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也是偶尔为之,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即便要处理,也是提醒、谈话、警告等。
其次,纵然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将上班玩游戏这类的行为列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条款,我们认为也要“错罚相当”。上班玩游戏毕竟不是什么大事,偶尔为之也没有造成后果,企业动辄就是解除,有简单粗暴管理之嫌,也有滥用管理自主权之嫌,建议企业以违纪次数或造成后果来做为“严重”程度的考量标准,并设立梯度性处罚,比如,警告、严重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
潘丽娜最后叮嘱,无论企业设不设规章制度,对员工来说,严守职业规范,杜绝此类行为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