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物业公司在小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35万余元广告费用,物业公司既不向业主公示,也不将广告费归还业主所有。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虽然辩称,上述收入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那么,物业公司是否应该将35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小区内电梯、楼道、道路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用范围,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公示。”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情况及使用等,并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公共区域刊登广告取得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应定期向业主公示。
律师提醒: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范围包括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公共区域的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益等。业主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物权人,自然拥有对公共收益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公共管理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所得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的公共收益分配可以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应严格依照服务合同开展服务、经营、分配收益,与小区业主互利共赢。若物业管理存在不合理现象,业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权:一是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对公共区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决定该部分收益的具体用途。二是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三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义务单位公开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或对公共区域的收益进行分配。
(来源:天津工人报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