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黄洪涛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来自安徽农村的打工者,于2023年6月入职南京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让我签署了自愿放弃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在我工作期间,公司从未为我缴纳过养老保险,一直以固定薪酬55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节假日也要工作。之后我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公司以我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为由,拒绝为我补缴养老保险。我现已于2024年2月初离职。
请问:在我离职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吗?如果公司不补缴社会保险,需要承担责任吗?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因不缴纳社会保险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吗?
南京 刘先生
为您释疑
刘先生您好!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亦有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意愿而免除缴纳责任。您与公司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属于违法行为,该协议无效。您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补缴社会保险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行政管理的范畴。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和处以罚款;第八十六条还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责令限期补缴,对逾期不补缴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因此当公司没有为您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保局投诉、举报,要求责令公司补缴,如果因不能补缴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损失,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另外,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离职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给予劳动者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支持,这是以用人单位负有过错为前提。如果您能提供是在非自愿情况下与公司签订放弃社保协议的证据,那么,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您的工作年限,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要求公司支付给您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实践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不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尤其对于保安这类流动性比较大的从业人员。无论劳动者是否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确保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是保障了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