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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该院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隔空猥亵”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案,判决全额支持受害未成年人的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承办此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崔璐紧攥着判决书,长舒了口气。
2023年8月,北京的一位母亲偶然发现,13岁的女儿周甜(化名)被迫与一网友刘浩(化名)发生性关系并拍摄私密视频,报警后,刘浩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目前正在服刑。
刘浩年仅19岁,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周甜后,将其带至酒店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两段视频。随后,刘浩又通过网络猥亵周甜,要求她发自己拍摄的私密视频。刘浩将视频发给3名微信好友,并向其中一名好友发送了周甜的肖像照。在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下,周甜母亲作为她的代理人,就刘浩传播视频的行为,提起网络侵权诉讼,诉请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刘浩侵害周甜的隐私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助力未成年人维权
崔璐认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由“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引发的网络侵权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此案中,刘浩向他人发送周甜的私密视频,由于传播量较小,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传播私密部位视频的行为侵害了周甜的隐私权。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张善根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侵犯他人隐私权,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则有特殊保护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在张善根看来,此案亮点之一就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支持被害人起诉,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案的刑事追责部分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定刘浩网络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向北京互联网法院发送了支持起诉书。
崔璐介绍说,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为寻求诉讼救济的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我国司法制度优势和人文关怀。
“刑民衔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2023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中强制猥亵罪、侮辱罪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隔空猥亵”入罪。
崔璐在办案中注意到,一些不法分子涉嫌传播通过“隔空猥亵”获取的照片、视频。她分析,如果这些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或是传播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能还会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崔璐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表示,刘浩明知周甜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事后又对其“隔空猥亵”,诱导周甜拍摄视频,构成刑事犯罪,已依法受到刑事制裁。周浩向他人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虽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足以因此受到刑事处罚,但侵害了周甜的隐私权,而且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了周甜的身心健康。
张善根指出,我国的法律制度规定和司法实践中,较侧重刑事、行政和民事分离,刑民衔接主要体现在刑事附带民事制度中。针对未成年人涉及的案件,是把涉未成年人案件按照案件性质放在不同的法庭,按照审理成年人案件的方式,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整合成立了“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集中、统一负责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一年多以来,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实行“三审合一”机制。“此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刑民衔接机制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张善根说。
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线
“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我们承受的伤害来说聊胜于无,但就是想要个说法。”交谈中,周甜母亲的话深深地刺痛了崔璐,“很痛心,判决结果关乎一个家庭的尊严和权益”。
“检察院支持起诉,建议依法判决被告向受害未成年人赔偿损失,这一支持起诉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崔璐表示,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对侵害未成年人不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法院支持了周甜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善根感慨,网络时代,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至关重要,可以对未成年人产生“盾牌”效应,阻断不良信息,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前端治理,这些更依赖于家庭、学校、社会协同合力。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学校应当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网络活动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社会则应普及各类网络保护知识,开发网络保护产品,引导、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
崔璐建议,网络平台应加强自我监管,对于注册使用社交平台特别是私密性较强的社交软件时,提高准入标准, 避免未成年人登录使用, 拓宽青少年模式的适用范围, 限制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权限。同时,健全敏感信息、不良信息等处理方式,如设置报警功能、关键词触发提示功能, 阻断此类信息,设计信息保存与修复功能时,考虑证据保全, 应对网络犯罪案件中聊天记录等证据灭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