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安全隐患。因其本身易燃易爆的属性,一旦发生泄漏,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后果。租住的房屋中发生燃气热水器爆炸,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案件回顾】
崔某租用赵某的房屋居住。某日,崔某闻到厨房散发的可疑气味后,拨打燃气公司电话报修,燃气公司上门检测时,未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后崔某洗手时发生了天然气燃爆事故。经相关部门鉴定检测,得出结论:燃气热水器超出报废期后仍继续使用,部分零部件出现故障,导致热水器停水熄火后燃气持续泄漏,最终租户崔某洗手时热水器点火启动,引发天然气闪爆。
涉案房屋窗户爆碎,导致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受损。车主将租户崔某、业主赵某以及燃气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系涉案房屋内燃气设备的所有者,未对超过判废年限的燃气热水器进行更换,未及时联系、配合燃气公司进行安全巡检,其对于涉案热水器燃爆事故的发生导致车辆受损具有明显过错;燃气公司主张每年均进行安全巡检,未能进入赵某房屋系因到访不遇,但其在租户报修后,并未对缺乏生产时间铭牌的燃气热水器进行必要的询问并作出具体、明确的警示,导致安全事故隐患继续存在,亦具有明显过错;崔某已尽到对设备维护、报修的谨慎注意义务,且不存在不当使用行为,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由赵某和燃气公司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人民说法】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法院提醒,筑牢燃气安全防线,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燃气经营者负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应改进技术、提高服务,定期安全巡检等,尽可能地降低燃气供应、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尤其在接到报修的情况下,应检查显性问题,并重视燃气热水器无生产日期铭牌等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业主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房屋设备、设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7.3.1条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业主对于超过判废年限的燃气器具,应当及时加以更换。
租户作为燃气的实际使用者,应当学习使用知识,安全用气,积极配合安全巡检,关注燃气设备的使用年限与更新情况,遇有疑似燃气泄漏问题,及时报修。